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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暂行)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章 办公用房装修

第六条 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大厅高度五米以下的不超过1200元/㎡,大厅高度五米以上的不超过2000元/㎡;公共走道装修费用不超过400元/㎡。

第七条 会议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1500元/㎡。

第八条 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第九条 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按照建筑面积,卫生间装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茶水间装修费用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办公用房整体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损害的,经审批可以适当提前。

第十一条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简单装修,装修价格控制在限额标准的二分之一以下。

第三章 执法执勤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第十二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施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用于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三、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超过45万元。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执法执勤部门按照保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30万公里,其中:微型面包车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行驶里程不低于20万公里,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商财政局确定。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因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和特殊地理环境需要,或因事故导致损害严重,维修费用超过现车价70%等特殊情况需要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酌情提前进行更新。

第四章 办公家具

第十六条 办公室家具:

一、市级领导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20000元/人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保密柜、电视柜等。

二、局(县)级领导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8500元/人配备,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等。

三、局级以下办公室:按照价格不超过40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沙发茶几、衣柜、饮水机、文件柜等。

第十七条 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组(委)会议室等。

一、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600元/㎡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按照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八条 其他房间家具: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部位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第十九条 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二十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五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

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台式电脑,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不超过4500元/台;

二、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30%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

第二十二条 打印机:

一、以联网打印、共享使用为原则,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单位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3纸的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三、针式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打印幅面为A4纸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

第二十三条 复印机:

一、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

二、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普通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台;

三、单位文印室可配置最大复印幅面为A3纸的中高档黑白激光复印机1台,价格不超过35000元/台。

第二十四条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单位如配置激光多功能一体机,视同同时配备相应数量的复印机、打印机或传真机,一体机A4幅面的价格不超过3500元/台。

第二十五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第二十六条 其它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机。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4000元/台。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投影机,价格不超过20000元/台,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机。

二、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元/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元/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部;扫描仪,价格不超过1500元/台,根据工作需要配置。

三、电视机。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主要配备于会议室、值班室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单位内部因工作需要(如:财务、档案、保密等)配置其它本标准未列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八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更新标准为:

一、计算机(含台式和笔记本电脑):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打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一体化速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量不低于200万张。

四、复印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量不低于30万张。

五、会议室音响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六、碎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七、扫描仪: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八、传真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九、投影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电视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一、数码照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二、数码摄像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三、其他摄影、摄像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十四、服务器: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五、路由(交换)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十六、网络安全设备: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六章 空调设备

第三十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5000㎡的,原则上不予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元/冷吨。

第三十一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

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5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台;

房间使用面积在20-35㎡(含35㎡),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35-55㎡(含55㎡),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7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55-100㎡(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

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

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

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三十二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为: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七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五条 达到更新标准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设备,应当继续使用或调剂,以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达到更新标准确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十六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购建按照国家及市委、市政府现行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租用办公用房的标准,按照《许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业资产配置标准,待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后,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规定的特殊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上述执法执勤用车、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设备,原则上应购买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可逐步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单位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国家标准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2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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