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办公机具的管理,提高办公机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机具范围包括空调、电脑、桌、椅、柜、台架等一般设施。
第三条凡使用学院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等购置或由学院各单位接受赠予的各种材质的办公类机具均为学院拥有的办公机具。
第四条学院拥有的办公机具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产权归学院所有。全院所有办公机具实行两级管理。总务处是学院办公机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全院办公机具总账和单位明细账以及办公机具的申购、调拨、报废等工作;学院各使用单位对办公机具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措施,建立本部门办公机具分户帐,保证办公机具的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章办公机具的配置
第五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学院各单位现使用的办公机具除因破损而需报废外,一律继续使用,新增岗位及人员办公机具的配置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办公家具按照“一人一桌一椅”的原则统一进行配置,文件柜等其它家具视具体情况配置。办公家具配备的具体标准如下:
院级领导:每人配备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各一台;2米以上办公桌椅、沙发、资料柜及其他;房间配备空调。
处室正职:每人配备台式电脑一台; 1.6米以上办公桌椅、沙发一套;房间配备空调。
处室副职及以下人员:每人配备台式电脑一台;1.5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把。
学院各系、部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家具的配置参照本办法执行。教师、实验人员的办公家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原超标准配置的办公机具(桌椅、手提电脑等),由总务处按新标准核实,超标配置的一律上缴总务处,统一调配使用。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由分管资产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办公机具的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办公机具采购纳入预算管理。学院需次年购置办公机具的单位每年应在学院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前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机具申购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经计划财务处、总务处和审计科审核后,提交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纳入学院次年的年度办公机具购置预算。
第八条纳入学院年度办公机具购置预算的办公机具购置时,使用单位须提前两个月向总务处提出采购需求计划,依据采购机具所需资金的数额大小按学院规定程序(其中,办公机具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报销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办公机具价值在5000—30000元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办公机具价值在30000—50000元的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办公机具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须经党委会研究)。报批后,由院工程招标和大宗物品设备集体采购领导小组按照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九条办公机具到货后,使用单位凭合同、清单和发票等进行清点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在发票上签字后按照“先到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然后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程序进行入账报销。
第四章办公机具的调拨
第十条为充分发挥办公机具的使用效益,学院总务处在审核办公机具使用单位填报的《办公机具申购表》时,先审阅一下总务处有无可调配的机具,若有可调配的机具时,可以通过“调配”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并由使用单位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办公机具调拨单》。各单位凡需要调剂办公机具的,必须由双方单位管理人员同时到总务处办理调拨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办公机具调入、调出。
第十一条院内调动工作者,不得将原使用的办公机具带至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调离学院人员,应将本人所使用的办公机具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出具证明并经总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在职人员离退休时应将办公机具交回原单位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办公机具的报废
第十三条对易损且使用年限在五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损坏造成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办公机具需报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院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填写鉴定意见,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报废的办公机具由计划财务处与总务处统一处理,其残值收入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办公机具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总务处负责全院办公机具总账及办公机具的管理、统计和汇总工作。各单位需安排人员兼任办公机具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办公机具购置和建帐、报销、维护、报废等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办公机具专管人员要对本单位办公机具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保证账物相符。教室、会议室、礼堂、餐厅和学生宿舍等教学场所和公共活动场所的办公机具由场所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办公机具。否则,除赔偿损失外,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为加强办公机具的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办公机具丢失、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丢失、损坏赔偿手续的办理程序。办公机具的丢失单位或当事人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总务处认定损失,并照价赔偿,同时填写赔偿责任认定说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到总务处办理注销办公机具账等手续。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公用办公机具限额配置标准
附件二、科室办公机具限额配置标准
附件三、处级干部(含教授)办公机具限额配置标准
附件四、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件五、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0一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