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开发、各类办班收入形成的资产;学院独资或参股经营的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中按规定属于学院的部分;学院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院的资产。
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学院的利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切实做到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第四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资产的购进、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的监管。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六条学院国有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院拨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购置、自制或捐赠或以其他形式转入等),均需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分类及内容
第七条学院的国有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也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土地、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办公家具、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等。
(二)流动资产是指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利益的资产,包括校名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五)其他资产是指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
第三章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组长由院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总务和财务的院领导兼任,成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根据学院各项建设的需要,对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方案做出决策。
(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河南省政府、许昌市政府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对院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机构的设置及部门分工等作出部署,并对院属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对资产的管理权,统一对学院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全校国有资产实施分级管理。
(一) 计划财务处建立资产总账;总务处建立资产分类账;资产归口部门负责建立资产明细账。
(二)学院所属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和教辅单位对使用、占用的资产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管辖的学院公用设备和设施等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下列范围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总账的财务管理。
(二)实训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实训设备、标本、模型及软件等的管理。
(三)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牌等学院誉权及交通运输设备的管理。
(四)总务处负责办公机具、土地、植被、道路、公用房屋及学院生活服务设施、水电设施等的资产管理。
(五)基建科负责基础建设范围内在建项目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对学院各单位的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及其他非印刷媒体资料进行管理。
(七)科研外事处负责学院专利、著作、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无形资产管理。
上述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向总务处报告有关资产变动情况和各类统计报表,总务处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汇总和建档。各归口部门应对所管理的资产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资产所在单位须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保证本单位资产与学院账、卡、物相符。
第四章资产购置、验收、入账
第十三条学院资产购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政府、许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资产购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按照先审批计划、预算和采购方式,后实施采购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纳入许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归口部门根据学院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报大宗物品采购领导小组,由采购领导小组统一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审批。
第十六条学院资产验收实行两级验收制,分别由归口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初次验收,初次验收合格后,申报院级验收。学院成立院级验收小组,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监察室、审计科、计划财务处、总务处及专业技术人员为小组成员。院级验收时,初次验收部门要报告验收清单、合同及初次验收情况。院级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验收合格后,归口部门向院总务处报送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待院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之外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和其他装具用品等的购置、入库、建账(明细账或流水账)由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归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购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五章资产调剂和调拨
第二十条学院固定资产调剂和调拨的职能部门是总务处
第二十一条本着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由总务处牵头,协同有关部门对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或调拨。院总务处对资产所在部门下达调拨单,调出和调入单位双方的资产管理员到资产处办理调剂资产账卡物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资产的对外调拨需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资产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院离、退、调出人员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当事人应凭人事处和原所在部门的证明及时到总务处办理转户、核销等手续。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报损报废、资产的借用、资产的有偿利用或变价出售、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处理、资产核销、产权纠纷调处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均无权自行处置学院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类资产的处置,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学院原则上每年集中处置报废一次。
资产报损报废申报程序如下:
(一) 使用单位填报《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报废资产清单》《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报废资产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汇总后报总务处。
(二)总务处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科、监察室、计划财务处、设备处、图书馆及使用单位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后,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要求组织有关材料,上报许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四)按照许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审批意见,对批准报损报废的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理。
(五)依据有关规定核销资产账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由计划财务处、院总务处和资产所在部门共同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资产借用分校内借用和校外借用两种情况。校内借用,须经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上报总务处,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须由资产所在单位向总务处申报,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资产有偿利用和变价出售,须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相关合同,其收入按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八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辅助任务而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 [1996]6 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 值量,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合资或联营由经营单位申请,经院总务处审核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对外订立合同、协议,其收益须如期上缴学院财务。
第三十三条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对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资产运作、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四条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八章资产清查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立院内资产清查、核验和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院内资产清查、核验和资产报告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按照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下向上逐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定的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由总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统计,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学院有关规定上报。
第九章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定期更新。
(一)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到总务处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目录才能入账报销。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登记、入账、建卡。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院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务部门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的掌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约束激励机制。
第十章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资产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必须建立正确的国有资产产权意识,依法维护其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条在学院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在产权管理中未按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资产使用或所在单位因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损失的;利用学院资产受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或处置资产的。
(三)资产所在部门对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管,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的;侵占学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隐瞒实情,对资产收益或损失弄虚作假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第四十一条因管理使用不善或意外事故导致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资产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三日内分别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长各一份。
第四十二条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责令赔偿、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缓拨或停拨当事单位的应拨经费、院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在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因失职而需追究责任的,由监察室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审计科等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后,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责任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人员、部门变动)固定资产交接单
附件二、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附件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附件四、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五、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件六、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审批表
附件七、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借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