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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03-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我院公用房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下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公用房使用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的,除老家属区住宅楼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所有这些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

第二条制定和颁布本管理条例之目的在于改革我院现行的公用房分配和使用制度,实行统一定编、分块管理的原则,建立房产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以促进学院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提高学院房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总务处是代表我院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院公用房实施统一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全院房产资源,使之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根据具体使用性质,我院公用房共分四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实训用房;(3)服务用房;(4)校企合作用房。

第六条学院实行公用房定额使用、超额收回、缺额调剂。

第七条对于行政、办公用房,总务处根据我院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分别核算各单位定额面积,包括院直各部门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学生活动用房等。

第八条对于教学、实训用房,总务处与教务处、设备处按照我校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及各教学单位承担的教学、实训任务,核算其定额面积,包括教师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和学生实训用房等。

第九条对于服务用房,总务处按照各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其定额面积,包括基础设施用房、公共事业用房、后勤保障用房、服务专项用房等。

第十条对于校企用房,总务处与承担合作任务的有关部门按照产业类型、相应标准和校企双方签订协议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

第十一条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

第十二条为保证学院公用房合理分配使用,学院各类公用房由总务处根据每年招生、毕业生及教职工人员调整情况,于每学年开学前统一调配一次,各系部及各职能部门必须服从统一调配,不得无故占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我院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由总务处负责全院公用房的分配协调及管理制度修订。

第十四条总务处负责学院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各教学单位固定教室和学生活动用房的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总务处委托实验实训设备管理处负责校内实训室、多媒体教室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总务处委托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学院餐厅、学生宿舍的分配、调剂和使用管理。学院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须经总务处同意备案后方可使用。总务处每年核查一次各单位的公用房使用情况,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十五条未经总务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单位公用房使用性质确需改变时,须向总务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和生效。

第十六条各单位公用房如需修缮或装修,须向总务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如遇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将相关房屋钥匙交还总务处。

第十八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和出租公用房使用权;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学院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学院对各单位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对各单位空置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总务处有权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学院所有办公用房未经总务处批准不得进行出租或出借。

第二十一条离退休干部职工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将所使用的公用房交还原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原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务处审订和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公用房结构和用途,确因需要更改原结构和用途时,使用单位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落实资金,经总务处审核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类公用房如因使用不当或因随意改造房屋及水电设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引起水电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学院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调整单位用房布局时,相关单位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并报总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自本《条例》执行之日起,凡此前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一致之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本《条例》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院直各部门用房定额面积,按照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正院级领导: 30 平方米/ 人;

2.副院级领导: 24平方米/ 人;

3.各系(部)、院直各单位正职(含主持工作者):18 平方米/ 人;

4.其他工作人员: 9 平方米 / 人或集体办公。

5.面向全院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五条教学单位行政、办公用房指该单位用于党政工团办公、接待、会议等用途的公用房(不含教研室),其定额面积按照我校人事处确认的各单位事业编制定编数核算。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事业编制定编数 50 人以下部分(含 50 人): 2.4 平方米 / 人;

2.事业编制定编数 51 人至 100 人部分(含 100 人):1.2 平方米 / 人;

3.事业编制定编数 100 人以上部分: 0.6 平方米 / 人。

第六条对于各单位行政、办公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达到定额面积。对于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院将收回其超标使用的房屋。

第七条行政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行政干部在院内工作调动时,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部门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八条本细则与《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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