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秩序,确保租赁安全,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用于职工租赁居住或学院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原来许昌师范学校、原许昌农业机械化学校、原许昌财税学校家属院住房和门面房,以及新校区可用于对外出租的房屋。
第三章 责任管理
第二条学院公有房屋所有权属于学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学院公有房屋使用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第四条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1.领导全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对学院有关房屋出租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全院公有房屋租赁制度的拟定,并督促落实执行。
3.负责全院出租公有房屋的安全检查、养护和公共设施维修。
4.受学院委托院,代表学院与各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行使管理权。
第四章租赁要求
第五条老校区家属院公有住房主要用于因经济困难没有购买住房和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教职工长期租赁、新入校职工短期过渡租赁或许昌市没有住房的外聘员工租赁。
第六条老校区家属院公有住房在满足学院教职工租赁情况下,如有空余,校外人员可以租赁。
第七条公有住房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规定实行有偿租赁,拒绝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和占用。学院教职工租赁住房,根据省、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廉租房标准收取租赁费;对校外人员租赁住房,参照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赁价格,制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有住房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水电等设施维修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装修学院不补贴,退房时不补偿。室外公共设施维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院教职工租赁住房的,参考许昌市公租房收费标准,以每月4元/㎡为基准价,实际收费可根据许昌市廉租房收费标准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第十条校外人员租赁家属院住房的,以每月6元/㎡为基准价;如有变动,可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周围房屋的市场化平均租赁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位于延安路、新许路、新兴路的门面房按照每月不低于10元/㎡收费,不超过10%的按整数收费,超过10%的按照实际金额收费;如有变动,可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区域周围房屋的市场平均租赁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租赁家属院住房的困难职工,学院在按照标准收费的前提下,可按困难补住助的方式补贴其租赁费,实行交、补两条线。
第十三条短期过度租赁初次承租期为3年,如有实际困难,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四条承租期满不退回住房和虽然符合续租条件但未办理续租手续不退回住房者,按照租赁逾期处理。租赁逾期从逾期的当月起按照学院基准价的200%缴纳租金,直至退回为止。
第十五条租赁时间、计租时间、租赁期限,均从办理租赁手续的下月计算,满2个月即算一年。
第十六条租赁公有住房水、电以及其他与租赁有关的税、费等,均有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短期过渡租赁房:
1.租赁期满;
2.擅自转租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
3.调出、解聘、辞职不在学院工作,以及出国一年以上者;
4.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未扣缴到)租金者;
5.通过购置(含使用权房、商品房、安居房)、继承、受赠等途径获得住房者
第五章 租赁程序
第十八条租赁公用房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承租方到总务处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申请表》;
2.总务处牵头,保卫处、工会、人事处、 纪检监察室会同审核;
3.签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协议》,缴纳押金,领取钥匙。
第六章公有房屋清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占用学院公有住房(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许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的实施办法,重新审核承租房和租赁人条件和面积,与承租人签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人不愿意签订协议时视为放弃承租,退回承租房。
2.总务处与计划财务处核查教职工拖欠公有住房房租情况,并按原标准扣除所拖欠房租,从办法制定之日起按新标准收缴房租。
3.已经调离学院的教职工,有保卫处牵头对其征收应补交的房租,拒不支付租金的,限其立即退回所租房屋;在学院公有房屋尚有剩余的情况下,若其同意续租的,在补齐所欠房租后,续租期间按新标准进行收费。
4.原租赁教职工将所租房屋进行转租的,应立即将所租赁房屋交回学院,确需续租的,按校外人员租赁标准收费。
5.无租赁手续入住学院公有住房者,必须于该办法公布之后一周内退回住房。逾期不退回者,由总务处、保卫处对其断电断水,责成其退回。
6.本办法发布之前租赁、占用学院住房(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按学院原规定标准于办法发公布一周内结清,一次扣(收)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按照河南省统一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执行。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六年七月九日
附件1: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
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星钊
成员:郭玉萍徐枫董勇
周玉庆杨富恩叶灿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总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何朝阳李民朝郭保东
刘付松耿红山魏佳
附件2:河南省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2
房屋租赁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出租人自愿将坐落于(省、市)(区、县) 路(街)的房屋面积共平方米(房屋结构)出租给承租人作为使用。该房屋基本情况载于所有权证及相关证明中。承租人对出租人所要出租的房屋已经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双方议定该房屋租赁期限共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租金为元(大写)。租金总额为月(季)(年)人民币(大写)。¥元。按月(季)(年)结算,由承租人在每月(季)(年)的前日内支付给出租人。支付方式:。押金:元。
三、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其房屋附属设施及室内设施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使用。如遇房屋征收、拆迁、毁损、灭失等不可抗力等原因,当事人双方按自行约定处理。
四、出租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出租人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出租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租人负责赔偿。
五、房屋租赁期内,出租人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一)该房屋符合出租要求。
(二)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四)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五)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六、房屋租赁期内,承租人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七、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有责任人承担。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加收违约金元。
八、在合同履行中或合同届满后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房屋租赁期内需缴纳的税费由承担,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由承担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另行议定 ,其补充议定书经过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一份送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存档。
十二、其他补充约定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